核心提示:公益寻人启事寻找孩子刊登校服被判赔20万引热议...
人民网济南3月11日电(记者 胡洪林)山东聊城一起因发布寻找少年公益启事引发官司,尽管失踪未成年人已经找到,但发布寻人公益启事的广告传媒公司却被起诉。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发布寻人公益启事的这家公司因名誉侵权判赔20万元。
有专家称,这可能是国内首例因公益寻人启事引发的名誉侵权官司。
“刊发这条寻人启事,我们没有收取一分钱,结果却遭到涉事单位的起诉!” 被起诉的这家公司职员陈兰兰怎么也想不通,公司出于公益和善心,为一名心焦母亲免费刊发寻子启事,并通过启事成功找到了孩子,结果却引来一场官司。
这起被诉侵权案的过程似乎并不复杂。2012年的6月,正在值班的聊城这家广告传媒公司职员陈兰兰收到一位名当地男子打来的电话,称一位女士未成年的孩子丢了,希望能在该公司创办的一份DM上刊发一则寻人启事,以尽快找回失踪的孩子。
陈兰兰称,根据公司规定,凡是公益寻人启事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她对记者说,在获得对方提供的寻人信息后,出于一种责任心,她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领导同意将寻人信息在公司的发行刊物上免费刊登。
2012年6月27日和29日,该公司刊物根据寻人家庭提供的资料,刊登了这起寻人启事:刘某某,男,14岁,身高170cm左右,眉毛上有一疤痕,家住邮电局家属院,穿灰色长裤,绿色带图案T恤。于5月21日从家去上学,但未到校。近期有人在柳园路附近见到其跟一个男孩(18—19岁,身高约160cm,身材偏瘦、长发、操外地口音)到处诈骗、偷东西。各位好心人,见到后及时与其家人联系。寻人启事同时刊登了孩子身穿聊城某少年军校服装的相貌特征图片。
孩子母亲说,孩子离家那天是穿着校服走的,校服是重要特征,家庭提供穿校服的照片是便于让众人更容易找到孩子,
3天后,离家月余的孩子终于在一家网吧被找到,但陈兰兰所在的公司却“摊上事了”,而且是“摊上大事了”。
2012年8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将一纸传票送到了这家公司,内容是聊城某少年军校起诉该公司的这起公益启事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决定受理。
2013年1月,该法院的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定该公司刊登的寻人启事误导了社会对聊城某少年军校的看法,给该校带来负面影响,判罚赔偿20万元。
该判决书认为,该公司所刊发的寻人启事,照片中被寻孩子所穿绿色带图案T恤上标有聊城某少年军校字样,并表述有和别人到处诈骗、偷东西内容,影响了某少年军校声誉,致使该校的招生比去年少百余人,应认定侵犯聊城某少年军校的名誉权成立。判决该公司赔偿某少年军校经济损失20万元。
此事引发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朱雀乘风(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浩然认为,因公益寻人启事引发的这起侵权案值得法律界讨论,即使侵权案成立,一审的判罚是否依据准确也值得探讨,判罚20万的依据能否站得住脚?法律依据及原告证据有待考验,判罚标准也有待商榷。
有“中国寻人第一人”的“感动2010”年度网络人物沈浩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认为,因发布公益寻人启事遭法院判赔的案例在他做寻人工作13年来也是头一次听到,的确有些冤枉。
他表示,做好事公司的行为应当鼓励,正气应当弘扬。做好事不要去伤害他人。虽然这家公司刊登寻人启事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导致了后期尴尬的情况,但是法院的判决也存在着值得商榷的地方。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权并不以是否有商业目的以及是否盈利为衡量标准,而是是否故意或过失地做出不客观的言行,致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害及经济损失的结果。这位律师认为,此案中的经济赔偿是依原告的证据做出,原则上讲还是可行的。
“这个案件的判决确实值得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建红受访时认为,从法律的层面看,构成名誉侵权,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但该案中刊登这则启事的公司不仅不存在这样的故意,而且其动机和目的还是为了帮助他人。即便该学校招生数比上一年少百余人,法院又如何举证证明这少招的100多人是由于公益寻人启事所致?
马建红表示,从道德的层面看,让更多的公司参与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公益或社会责任,是中国社会最需要提倡的。退一步讲,即便是孩子的照片引起了人们对该校的误解,也是无心之失。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无意中给学校造成了伤害,这也是社会进步需要付出的必须的代价,对这样的行为,社会和法律理应更宽容。
“法律不能允许人们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也不应该让人们为自己的善行受罚。”马建红说。
坊间一些人士认为,刊登寻人启事,特征是关键因素之一,不可或缺。如果将此算为侵权,助人为乐将成为空谈。网友“吧友”表示:“作为路人,我支持正义,支持公益。支持正义,就是帮助我们自己!”更有网友表示,如果手持苹果手机会否被乔布斯起诉,那又该赔多少?网友阿娇俏发帖认为,招不到学生乱推责任,这学校纯属讹人,“躺着也中枪啊?”
不过,受访者都认为此案引发出的意义不同寻常。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计静怡说,该案非常值得关注,通过对此案的讨论,会令公益行为实施机构及个人在如何保护自己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更为明确的界定,最终达到公益行为的真正目的。
据悉,一审被判罚公司已经提出了上诉。
(编辑 鲁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