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红会主动接受监督有助形象重塑...
徐 娟
在中国红十字会日前成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担任社监委主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担任副主任,王振耀、白岩松等15名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委员。据了解,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主要邀请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广泛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担任。(12月9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随着“郭美美”事件、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天价饭事件、温州市红十字会临时出纳挪用巨额公款等事件影响,红十字会组织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公众对加强红会的外部监督呼声很高。这次中国红十字会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是重塑红会汇聚爱心、扶危济困社会形象的重大举措,积极进步意义值得肯定。
慈善事业比较发达、运作相对规范的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给我们发挥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作用提供有益的借鉴。比如,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独立于其之外的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可以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法国政府专门设置独立性很强的慈善监督机构,明确拒绝接受慈善组织诸如人、财、物等所谓的“工作帮助”,保证了慈善机构获得的善款得到善用。由此不难发现,这些监督机构都很注重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避免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正向利益关联,这也是它们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的坚实基础。
监督唯有独立才能更具力量。这就要求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必须是相对平等的主体,即二者的地位应该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如果监督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那么就会大大减弱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从报道的情况看,这次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红会自身邀请产生,公众难免对其独立性产生质疑;这些公众人物难有时间专司监督之责,将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监督所需经费恐也由红会开支,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监督理不直、气不壮。
因此,红会接受外部监督不妨还更进一步。组建的社会监督委员会从一开始就应当注重自身的独立性,吸收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特别是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遴选、日常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机构的办公活动经费等方面,要与红十字会撇清关系,以独立性保证客观性,进而获取社会公信力,真正成为广大捐赠者的忠实代言人、慈善组织的有力监督者。
(编辑 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