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鎏金佛塔 现藏于法国枫丹白露宫中国馆
圆明园,这个曾经的“万园之园”,如今只剩断壁残垣,静处在北京西北郊。但是,那些从圆明园流失的文物却让人才下眉头,又上心头。
到底是谁的狂欢?
自1860年以来,除了在“火烧圆明园”中被焚毁之外,圆明园文物不断散失,现分藏在各国博物馆和其他收藏机构。由于圆明园的物品清单在火中被毁,到底有多少文物流失已无法考证。
漂泊海外的圆明园国宝中,有很大一部分现存欧洲,英法所藏最多。法国枫丹白露宫中国馆收藏1000余件。在馆内最显著的位置摆放着一座高约2米的佛塔,金漆桌案及多宝格上,陈设有商周青铜器、明清官窑瓷器、明景泰蓝、各种玉雕、如意、盔甲和丝绣等物,不胜枚举。此外,法国巴黎东方博物院藏有圆明园玉印二方,一是刻有“保合太和”的青玉方印,一是刻有“圆明园印”的白玉方印。“轻如棉袍,刀枪不入”的乾隆大阅甲胄则无言地伫立在法国军事博物馆内。记录着圆明园全盛之景的《圆明园四十景图咏》,依旧躺在法国国家图书馆中。漂泊在英国的圆明园文物同样数不胜数,在维多利亚与阿尔巴特博物馆内,最引人注目的是玻璃画《皇帝在万寿山下接见蛮人》。大英博物馆藏的东晋顾恺之绘制《女史箴图》的唐代摹本,系中国古代卷轴画的稀世珍品。
除了英法两国,挪威伯尔根城的实用艺术博物馆也藏有数量颇多的圆明园文物,这些文物被安放在一个独立的“圆明园展厅”,展示的文物包括石雕、玉器、陶瓷、绘画、丝绣、青铜器等,其中最不寻常的是圆明园的石雕。在一层陈列室中,几乎全部是雕刻精美的圆明园建筑石构件。
除了欧洲,美国的一些博物馆也有圆明园文物。梁启超于光绪十九年(公元1893年)五月前往美国纽约博物馆参观,惊讶地发现这里收藏“中国宫内器物最多”。
清单被毁,但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永远地止步于心中无数。有关机构多次提出建立圆明园流失文物档案,北京圆明园管理处网站上开辟有“流散在国内外的部分圆明园文物”专栏,但是,在文物拍卖、交易紧锣密鼓的当下,这一切远远不够。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一直是世界性难题。在目前由西方人主导的世界格局中,要想按照由他们制定的国际公约索回被他们掠夺的文物,困难可想而知。再加上,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高涨并易于被炒家利用,导致流失文物屡屡被拍卖者“漫天要价”。
拍卖圆明园文物到底是谁的狂欢?在笔者看来,高价炒作、哄抬流失文物的价格是商人们牟利再好不过的切入口。晚清以来,中国的屈辱史和贫穷史给了炒作家以明确的暗示,以这些文物作为切入口,对方对这场掠财之战乐见其成。于是便有了即便是收藏家也很难接受的天价。而现在中国文物的绝大多数买家是中国人,这也是西方很多收藏者收购中国文物的真正目的——有朝一日再高价卖给中国人。
依法追索最堪为
遗落在我国民间的圆明园文物毕竟是少数,大量的珍贵文物流失于海外,仅靠出资购买,并非明智之举、长远之计。依法追索是最为正当的方式,但也最为艰难,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缺少强有力的国际法则和公约。虽然我国已经参加了好几个文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但是,各个国际公约的回溯力和缔约国十分有限。按道理来说,被抢掠的文物都应归还原属国,然而实际情况却远非那么简单,其中存在诸多法律方面的困难。
虽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但公约主要着眼于未来,对于历史的错误无意纠正。
1995年6月24日签订于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虽然在实施细则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依据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占有人的身份之时起,在三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五十年以内提出。”随后,公约在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指出:第二章“被盗文物的返还”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本公约对提出索还请求所在国生效后被盗的文物,第三章“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本公约对请求国生效后以及对提出索还请求所在国生效后非法出口的文物。该公约1998年7月1日对我国生效。显然,1860年被洗劫的圆明园文物并不在公约规定之列。因此,中国于当年签署该公约时,只能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文物原属国来说,追索文物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国际公约,然而,以上两个公约以及《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对于圆明园文物的追索都无溯及力,更何况,拥有众多中国文物的英美等国家大多也并未加入这些公约。且不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明确规定50年前流失文物不可上溯追索,2002年,大英博物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甚至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公开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原属国。
目前,我国与英、法、美等文物流入国签订进口限制双边协定也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有两点: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法律要求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对象仅限于具有考古学意义与人类学意义的物品,并至少有250年以上的历史,而我国主张文物的概念超越考古学与人类学的意义,按照现行规定,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其二,某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目前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对保护文化财产并没有达到严格程度,在国内市场尚未管理好的情况下,禁止文化财产的出口与海外拍卖无异于奢谈。
对于流失海外的文物,我们要永远保留追索的权利,但追索不等于马上购回。而且,在不断付出追索努力的同时,还要尝试探索新的追索渠道,探索那些适合各国国情的、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新方式。中国应以明确的态度介入国际文物体系的游戏规则的制定之中,逐步占有对于游戏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总之,关于圆明园文物的追索,我们既要有长期努力的准备,更要有坚定的态度与有力的措施,不能让奸诈阴险的国际古董商人、唯利是图的拍卖公司与胆大包天的国内文物掮客沆瀣一气,为所欲为。
我们有必要吁请海内外各方面的正义力量,让一切流失的圆明园文物展露在阳光下,因此而进行的一切交易一定要打上非法的烙印。(作者:李嗣茉 编辑 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