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涛律师您好!在网上看个视频,有位北京大妈,嫌女乘客让座慢,怒骂女孩“北京首都我的家,懂吗?你们没这素质,臭外地的,上北京要饭来了,狂什么!”这种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请问她触犯治法律条文了吗?
律师答疑:公共场所恶语诅骂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构成就要负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属于治安案件,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判断,这位大妈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行为的程度,故,她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律师 杨红涛
针对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本网资深法律顾问面向全国开设“律师问答”专栏,免费为全国有法律需求的读者,一对一解答身边所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有计划打官司者,本网法律顾问团,亦愿为您精诚服务。
栏目宗旨:有问必答,有疑必解。欢迎咨询——
咨询邮箱:renminribao2@126.com
咨询电话:010-87657859
咨询微信:224 616 9 718(可添加咨询)
(编辑 王俪)